近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大绥河法庭以“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的解纷模式,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当事人从“剑拔弩张”到“平心交谈”,最终握手言和,大绥河法庭成功帮助当事人在诉前预判诉讼风险,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023年10月,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村附近处时,与沿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国道交汇处左转的陈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死亡,手扶拖拉机内乘客三人受伤及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乘客三人均无责任。因乘客三人均受伤,事故发生后,三人分别将刘某及其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考虑到事故发生后,伤者均在不同程度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不再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向双方详细讲解了诉前调解程序灵活高效、节约成本、保护隐私的优势,引导双方优先选择诉前调解模式解决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伤者的 “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伤残程度认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调解工作停滞不前。考虑到此类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涉及鉴定等多个环节,处理流程时间长,专业性强。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办案法官经研判后认为,若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将有利于矛盾双方在诉前达成和解,遂在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引导其通过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诉前司法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履行部分赔偿款后,约定剩余赔偿款分期履行。
今年以来,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16件侵权案件,大绥河法庭均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诉前鉴定程序,极大程度上破解诉中鉴定期限过长影响审限等问题,为精准审理奠定基础、繁简识别提供有效依据,有效节约诉讼资源,使案件办理进入“快车道”,有效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同时缩短办案时长,达到了“1+1﹥2”的解纷效果,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在诉前分流,在诉前化解。
编辑:赵艺潞
初审:张泽龙
复审:王鹤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