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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结案件 解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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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复媛  发布时间:2024-10-18 16:28:37 打印 字号: | |

法官,您真是帮了我的大忙啊!

庭审结束,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为法官点赞。

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系堂兄弟,双方于2023年年初合伙经营一家烧烤店,各自投入20万元,经营四个月后,投入款项全部赔空。李某退出合伙,但双方未就合伙解除后的账目进行清算。2024年8月李某将肖某诉至大绥河法庭。

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均聘请了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对合伙期间的账目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诉前调解失败后随即转入诉讼程序开庭审理。



审理期间,法官围绕合伙期间投入、支出、收入、合伙清算的时间点等焦点问题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官的询问均能做到如实陈述、而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辩观点对抗激烈,故于调解阶段休庭,仅将双方当事人请到调解室,先从案件入手,对双方结算的数额界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在从亲情出发,打开双方心结,最终成功调解本案,承诺了七日给付结算款。后经法官判后回访了解到被告肖某已经按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

合伙以“人合”为基础,往往都是亲戚之间、朋友之间的合作。合伙之初,各合伙人为促成合伙都能相互妥协,且合伙期间有关事情的处理多为口头约定,但合伙关系一旦破裂,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合伙相关事实因缺乏书面证据而难以查清,当事人容易反目成仇。

法官提醒:合伙时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出资份额、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等做明确约定,留存出资凭证、经营合伙事务记录等,这样既能保障个人利益,也利于合伙事业发展。


初审:张泽龙

复审:王鹤霏

 
责任编辑:船营法院